赞助事项
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,赐与支持。
赞助尺度
对初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,依照现实投资额的5%赐与支持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;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,依照每次现实投资额的2%赐与支持,最高不超过400万元;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不超过600万元。
凭据投资款到位情况,赐与过后支持。
申报前提
1、申报主体需为获得投资的企业,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。
2、股权融资事务产生时申报主体尚未上市。
3、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,或经营领域含股权投资、创业投资、股权投资治理、创业投资治理,以国度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核发的交易牌照为准。
4、股权融资事务实现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。
申报资料
1、交易牌照。
2、申报初次融资赞助的,提供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历次股权调换的工商证明资料。申报后续融资赞助的,提供与这次融资相对应的股权调换的工商证明资料。企业股改后的股权调换,提供有关拥有司法效力的证明资料。
3、企业2021年度审计汇报。
4、投资和谈等有关资料。
5、资金到位证明。
6、投资机构的有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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